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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2012)

浏览:6967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市政府筹集公共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资料 来自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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