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工程,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
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二:《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盼件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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