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5.22
实施日期:2000.6.1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㈠ 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项目;
2、政府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㈡ 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
2、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临街地段、滨海地段、城市广场及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5、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性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书;
㈡ 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㈢ 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应先通过方案竞选再实行设计招标。
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政府投资、融资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实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确定招标组织者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书面签订协议。联合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㈠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
㈡ 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㈢ 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㈣ 近二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现有主要设计任务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组织者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的人数、资历及专业结构组成应与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公共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等重要工程应邀请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组织者应邀请投标人和规划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名称及法人印章和设计人员名单进行保密处理,并对投标文件编号,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招标组织者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人员泄露投标文件的编号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计评标、定标的依据为:
㈠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㈡ 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市政配套及其它相关要求;
㈢ 设计方案优劣、工艺技术水平高低、建筑造型创新、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㈣ 确定投资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符合情况,经济社会效益高低;
㈤ 设计进度快慢,设计收费是否合理;
㈥ 投标人的业绩、设计能力和社会信誉。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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