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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浏览:6444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 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 、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二

www.dichanshequ.com 条    禁止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 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 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 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两 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 计图;
    (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 ,一百年以上的古树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 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    移植古树名木,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 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范围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乔木,由区城市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范围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 和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市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
    (一)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 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二千元至五千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
    (二)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收取的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

www.dichanshequ.com 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在附 近区域规划集中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用于集中绿化建设。
    市区范围内的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审批。其他地区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地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在影响城市园林 绿化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园林设施;
    (三)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捕猎、打鸟;
    (四)恐吓、逗打展出动物;
    (五)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
    (六)生火野炊、鸣放鞭炮;
    (七)在树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
    (八)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九)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十)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 枝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有关部门进行排危处理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 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社会单位进行治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 建设费,集中绿化建 设费,必须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权属单位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 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www.dichanshequ.com 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编制、报批的,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设项 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规划绿地的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的十倍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承担代为绿化费用的,按应缴纳代为绿 化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对无相应 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 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按应缴纳集中绿化建设 费的一倍处以罚款;
    (八)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 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十)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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