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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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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5)提要: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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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安府发〔2015〕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2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供地结构

  (一)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国家用地政策导向和商品房供求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规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

  (二)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等要求,不再将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暂停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加快保障房建设

  (三)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015年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40%,有条件的区市县和园区可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推进征地拆迁还房货币化安置。

  (四)对建设公租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按规定免收各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的,按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五)提高个贷额度。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20%,执行期限为3年。二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三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可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 年。

  (六)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七)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商转公”业务,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八)扩大提取范围。在工作地无住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9000元/年;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60—9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12000元/年;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15000元/年。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九)二手房营业税免税期限由5年以上提前至2年以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浮到3%,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对通过买卖、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取得房屋的相关税费减免,由税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对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对按同期基准及以下利率发放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财政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4%、不超过贷款金额的6%给予补助。

  (十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刚需购房和改善性购房信贷需求。

  六、鼓励城乡居民购房

  (十四)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不同户型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贴;住房建筑面积在9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筹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购房户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凭购房合同、契证(契花)、不动产销售发票和房产证在房管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十五)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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