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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1994)

浏览:6720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发布时间:1994年12月3日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以及卫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和出版、印刷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六条 鼓励测绘单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测绘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其他城镇和中小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报省测

www.dichanshequ.com 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可编制本地区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进行航空摄影测绘,应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到所在大军区办理航摄范围手续。
    第十一条 进入测绘市场承担跨部门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格进行统一审查,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
    持有国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有效。各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验证登记。
    省级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其资格审查办法,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省外测绘单位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或者与四川省有关单位合作测绘,
    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施测前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批准文书。
   
第三章 地籍测绘与界线测绘
    第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地籍测绘,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应当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第四章 地图编制出版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第十七条 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应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编制、印刷地图的单位,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持有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必须具备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保密条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发行和对外销售。
    第十九条 公开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其它出版单位,可以出版专题地图及书刊插附地图,出版单位应将试印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编制单位应将试印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四川省与相邻省区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画法绘制;绘制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双方政府同意的并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绘制。
    绘制有争议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权宜画法”绘制。
    第二十一条 绘制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送往外国或境外地区出版、印刷地图,应将有关资料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影视和各类出版物中出现或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绘有中国国界的示意图,摄制人、出版人或制作人应事先将底图或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已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等测绘成果交副本,其余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测绘成果的所有者,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应积极向使用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提供使用的通知,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凭通知向使用单位提供。
    使用军事部门的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办理测绘成果索取公函,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所在大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使用专业测绘成果,按照专业测绘成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办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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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确定和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军事机密的航摄底片必须送所在大军区审查处理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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