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成果推广中的受益单位,应当从其获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直接有功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或处罚:
违反第二条的规定,以及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给应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骗取优厚待遇和奖励的,应取消其优厚待遇和奖励,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阻碍和干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批评教育外,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截留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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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科学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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