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府办发[2007]35号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和评价主体,严格责任追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促进技术进步、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和国有土地储备整理、“金土地”工程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
第二章 责任
第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转报项目审核(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审批部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环评、用地、水保、安全等审批的责任主体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资料真伪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单位及编制单位。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前10日,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基本情况在巴中市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在报送前必须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并建立档案备查。经公示或表决通过的拟审批项目,(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集体研究审批,然后将项目审批文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条 项目招标的责任主体为招标人,核准招标方案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审批部门。
第五条 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建设终身责任制,推行项目代建制。业主或代建单位对项目申报、招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进度、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组织领导的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第八条 进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技术负责人验证并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为业主。
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压证施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工程设计、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变更的责任主体为业主和项目主管及审批部门。其变更程序为:施工单位申请,业主审核并申报,主管部门审查,财政评审,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责任主体为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主体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业主、项目审批、行业及项目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实行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监督责任制。各级政府、项目审批、审计、财政、监察和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隶属关系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完善并加强招监委领导招投标监督工作的领导机制和招监办组织、协调、督促、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应依法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
项目审批、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政策法规加强招标方案核准、预算控制价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招标程序和技术性审查、合同签订前审查等工作,并将核准或审查情况和相关材料送同级招监办。
建立并规范网络终端、开标厅、评标厅、候标厅、监督室等招投标工作平台。评标专家统一在省、市政务中心终端抽取,开评标分别在省、市、县(区)政务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土地矿权出让的评标专家抽取、开评标及拍卖等工作由行业主管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现场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为招标人时,由发改委和监察局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工程量变更增加投资额达到公开招标或比选标准的,应公开招标或比选。增加工程无法分割且经依法核准,可不招标或比选。
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要做好隐蔽工程原始记录,保存好原始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根据拨款申请及项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已拨款情况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实行报帐制。县(区)财政或主管部门在报帐付款前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再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支付等情况在项目村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追究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追究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验收部门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财政、审计、监察、主管部门要跟踪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业主、项目审批、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价制度,由财政、项目审批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牵头进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评价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项目审批、监察等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完成。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执行是否到位,资金是否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或挥霍浪费等。
评价方式以政策审查、制度评审、财务检查、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为主。
资金使用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干部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报同级政府,抄送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环保、质监、监察等部门结合资金使用评价和项目后评价在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完成。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项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实施中是否侵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质量和安全是否可靠,预期功能及社会经济效益是否实现等。
评价方式以政策审查、性能检测、效益评估、分析比较、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为主。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结付工程尾款和干部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报同级政府,抄送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干部业绩评价由监察机关会同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相关干部是否履职尽责,是否清正廉洁等。
评价方式以调阅资料、分析比较、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为主。
干部业绩评价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奖惩任用及部门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报同级政府,抄送人事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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