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四川省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

浏览:6398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五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以外,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经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州)、县(市、区)界线长度、位置及行政区域面积;

    (二)四川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

    (三)拟冠以“四川”、“四川省”、“全川”、“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四)四川省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面积、深度;

    (五)四川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六)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六章 成果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

www.dichanshequ.com 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明确使用、保管责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二十六条 依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按照不同保密等级和范围进行管理。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以及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泄密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按原保密等级管理。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其成果或者产品不得低于所利用的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造成秘密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

    (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四川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

www.dichanshequ.com 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标签:四川省  四川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四川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