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府办发〔2008〕25号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根据《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在校学生、托幼幼儿(以下简称“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4.属于特殊人员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城镇低保对象需提供《阿坝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特殊人员身份认定
1.城镇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的条件负责核实确认。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重度残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
4.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特殊人员,先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
(四)学生及幼儿参保办理
1.受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学校、托幼机构为在校学生成建制办理参保手续;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户籍在州内的异地就读学生,由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即可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五)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请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为准。
“重度残疾人” 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界定,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筹集
(一)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100元筹集,其中个人每年缴纳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阿坝州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州统计局统计公告的数据为准。
2008年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40元;属于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80元。
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公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2008年医疗保险费用从第二季度开始缴纳,并于参保的当月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09年度以后的个人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办法为:
在统筹地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下同),在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一次性
三、待遇支付
(一)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含符合门诊大病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川劳社发〔2000〕11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先由个人支付的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年度内多次在一级(含一级)以上医院住院时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从低级别医院转高级别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实行补差。
(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公式为: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5%。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0%。
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
四、定点服务管理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和就医报告制度。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城镇职工定点协议的基础上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协议内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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