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4]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宜宾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
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
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来自:www.dichanshequ.com),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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