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需要宣布全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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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省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委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会同省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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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湘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省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中央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省发改委要会同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省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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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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