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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浏览:6998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5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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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省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www.dichanshequ.com >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湘部队、武警、中央在湘单位、毗邻省市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省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www.dichanshequ.com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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