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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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城市低保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永州”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冷水滩、零陵两城区由175元/月提高到190元/月,各县区由160元/月提高到175元/月。从1月份起,“三无人员”按新标准实行全额发放,其它低保对象的具体补差标准,应通过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逐户重新予以核定。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应根据新调整的最低工资、失业救济、养老金等标准严格核算家庭收入,从严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全市保障人数不得出现大幅度增加。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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