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湘政发〔2007〕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二)科学编制与实施各类相关规划。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要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总量、结构及时序安排必须与土地利用计划相协调。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的统筹规划,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实施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许可。
(四)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建设项目的拆迁重建安置,要积极推行村民公寓式安置,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
二、完善征地和供地机制,强化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
(六)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以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七)严格实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征地,并严格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计划等实施供地。新征地块必须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才能出让。严格执行征地、供地相分离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代替供地许可。禁止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规避或变相规避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禁止采取“实物地租”等违法行为。为科学合理安排供地的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约.
(八)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控制供地数量,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对超过定额指标的项目用地,要予以核减。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九)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行业分类作为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企业在原规划的区域内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工业用地,可带项目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建立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出让合同、
(十一)积极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优先收储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十二)制定市州、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考核制度。重点评价和考核城市土地的投入强度、利用程度、产出效果和可持续状况。将评价和考核结果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
(十三)制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依据土地开发进度、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与产出水平以及税收等指标,综合评价开发区(园区)土地综合利用水平,并作为核准开发区(园区)扩大规模的依据。
(十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下发后,满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并且,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据该失效的征地批文实施征地,原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对未按规定及时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该批准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半年失效。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供地。对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5%、80%、50%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合同的约定,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土地用途、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复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实施动态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查发现有数据不准和瞒报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除严格执行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的规定外,还可以运用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
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促进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
(十七)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措施。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地方,在安排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未达到评价考核标准的地方,要削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于国家制订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土地投资强度较高的工业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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