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办发 [2008] 14号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2007〕第162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08〕1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年(2008-2010年)行动实施规划的通知》(州政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县市为主、全州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但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不得低于40%。
货币补贴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州、县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从2008年开
第四章 审核与核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的;
(二)2008—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2011年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市人均居住面积的60%;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市人均收入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材料;
(五)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
《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08)》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