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浏览:6452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室及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教育督导人员资格:
(一)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滥用职权,影响公正督导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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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和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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