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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浏览:6978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二十二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及本办法生效前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方面有特别授权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需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可能产生显着不良环境影响、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可行解决方案。
    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审批材料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责令修改或重新编制:
 

www.dichanshequ.com ;   (一)编制不实、质量低劣、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附送第十八条规定的意见处理说明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提出相关的防治或控制方案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公众调查,或者在公众调查中有第十七条所禁止的行为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在其批准文件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在建没项目设计,施工、验收阶段必须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公众可以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可以要求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但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建设单位和有关公众代表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没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其规模、生产工艺改变,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重大变化,对环境可能造成吏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相应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收费标准,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交通、铁路、民航、电力、水利、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预审或者审核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登记部门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第三十四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预

www.dichanshequ.com 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称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应当根据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需要,先行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国内无相应技术能力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五)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影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试生产的起止时间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井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环境保护行政主臂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的监瞿,报告;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时投入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十条 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防治,控制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www.dichanshequ.com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井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日未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报批,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没或者建成投入生产的,按本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越权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并依法重新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自行撤销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批准文件,并依法重新审批。
    第四十四条 桉第四十二务规定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按第四十三条规定重新审批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已建成投入牛产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建设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硅设单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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