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来自:www.dichanshequ.com)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