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浏览:6458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所知晓的当事人的有关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 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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