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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浏览:6659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在不影响他人用水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农业节水服务体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镇(含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鼓励根据不同的用水需求实行分质供水。具体办法由省城市节水、水利、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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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
    第三十一条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章 节约用水调节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以及返还企业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水资源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节水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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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nbsp;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备水源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决定。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三)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www.dichanshequ.com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和处理,用于生活中冲厕、洗车、浇灌植物、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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