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浏览:6129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五)委托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六)未依法履行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外省及境外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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