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浏览:6613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四十八条 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五千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的;
(二)发现广告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指的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依照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未公布或者备案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可以参照同类媒介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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