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办发〔2007〕127号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在责任地段内,都必须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
第三条 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玉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搞好环境卫生。
1.负责门前地面的清扫保洁,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做到地面无烟头、瓜皮、油污、果壳(核)、纸屑、积水、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下水道,或放置在绿化带、树根池内。
2.经营门店(摊点)应配置相应的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拉闸门等门)以内,不得沿街摆放及放置在绿化带、树根池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污物、污水不得外溢、污染路面。垃圾实行袋装,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由环卫部门有偿服务,上门收集。
(二)包搞好绿化美化。
1.负责门前树木花草的管护,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对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不得依树搭棚、践踏草坪,不得在树上乱钉乱挂乱涂乱刻画,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
2.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
3.建(构)筑物的灯光亮化设施应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蓬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包维护市容秩序。
l.不得跨槛占道经营、占道作业,无店外设摊,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不得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立广告牌(灯箱)、乱设置遮阳(雨)篷(布);门前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要靠路缘石摆放,车头向街道,做到整齐有序停放。
(四)包门内达标。
1.院内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制度落实,每日清扫,全天保洁,做到无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垃圾,无卫生死角。配备足量封闭式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绿化档次高,管理到位,植物生长良好。物品、车辆(含自行车)摆放有序。雨、污排放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室内卫生整齐清洁,地面无痰迹,四壁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会议厅(室)等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3.认真开展除灭“四害”(鼠、蚊、蝇、蟑螂)为主的病媒生物活动,定期进行环境治理与药物消杀,“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以内。
4.认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和爱国卫生宣传,设置清洁卫生宣传橱窗或专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5.单位内部厕所落实人员保洁,做到无异味、无污垢、无尿碱、无蝇蛆、无乱刻画。照明、洗手等设施齐全。
6.机动车辆要按座位数配备可降解塑料袋,以方便装运垃圾。
(五)居住小区的“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应达到如下标准:
1.有健全的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小区道路每天清扫。配备足量的垃圾中转站或封闭式垃圾池(箱),垃圾日产日清,无散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私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围乱种,无乱贴乱画,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含庭院、楼道、阳台、楼顶)。小区绿化、硬化达标,污水排放管道化、厕所建成无害化。认真开展除“四害”活动。
2.居住小区内的单位要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
3.居住小区内没有乱摆摊设点,小区内的服务设施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五条 “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区域划定。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连接处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连接处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供水、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四)开设早夜市的地段,批准单位要加强管理;由经营业主负责清扫保洁;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考评。
(五)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由产权单位(个人)负责。产权单位(个人)应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六条 “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可以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七条 代包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出资委托代包的,其“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由代包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单位(个人)负有监督责任。责任单位应就其内部产生的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运垃圾合同,并按指定的位置存放,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八条 自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职值勤人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
第九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必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书,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
第十一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实施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对玉林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做得好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表彰,做得不好的通报批评。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
《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2007)》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