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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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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6〕34号


关于修改《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潮府[1997]41号)作如下修改,请按修改后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定》中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简称“市公用局”修改为“市市政园林管理局”。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市城区建造高15米以上楼宇及其它建筑物,无法由市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均应自建二次供水设施。”

三、第六条删除,以后各条顺延。

四、第七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道、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第九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件:修改后的《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蓄水池以及管道、阀门、泵房、水泵机组等。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市城区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市卫生局是市城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在市城区建造高15米以上楼宇及其它建筑物,无法由市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

www.dichanshequ.com 的,均应自建二次供水设施。
已建成的楼宇或其它建筑物,应配套而未配套二次供水设施的应有计划逐步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道、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要求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低位水池容量、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不渗漏,池盖密封性能好;
(三)水池建筑材料无毒,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四)泵房水泵机组布置合理,方便维修。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严禁将自用的地下水和其它水源与二次供水管网连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和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责任人为:
(一)产权单一的私有楼宇或其它建筑物,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凡设立管理机构的住宅小区和楼宇,其管理机构为责任人;
(三)未设立管理机构且由不同所有权人占有的住宅小区、综合楼宇,经各住户推选的代表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设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负责定期清洁、消毒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二)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设施有故障时,应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责任人应加强对设施的卫生保洁管理,可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也可委托清洁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潮安、饶平县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

www.dichanshequ.com 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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