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以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白蚁预防药物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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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施药处理部门不祼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和复验测试报告书齐全。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文件;
(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方给予竣工备案。
第六章 复查和包治管理
第三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从白蚁防治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预防保治金,作为预防包治期回访复查经费。保治金应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设帐户管理(肇庆市城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包治期限的规定定期进行回访复查。作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竣工后,前五年每年复查一次,以后每年复查二次;作预防处理的装饰装修房屋每年复查一次;作灭治处理的原有房屋每年复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对已作白蚁防治的新建房屋进行回访复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盖章,送当地县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肇庆市城区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白蚁防治单位凭以上手续支取回访复查经费。
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的项目,需在包治期内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逐年回访复查和包治义务,并在包治期届满后才能支取回访复查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灭治合同》可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规范文本,亦可使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文本。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肇庆市城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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