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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1992年)

浏览:6905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
    清偿后,多余的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金额的,抵押权人有追索权。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应按设定抵押权登记日期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三十条 处分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应由抵押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补交地价款。
    第三十一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再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等值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抵押物估价金额。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人占管的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应赔偿抵押人由此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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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终结后,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于合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经济特区已依法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须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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