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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2007年)

浏览:6966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办理该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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