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广东省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浏览:6762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购买一手住房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支付方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划入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购买二手住房的,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改变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归还贷款本息: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计算,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按合同约定在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日为每月还款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申请以个人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住房公

www.dichanshequ.com 积金或住房补贴资金划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准后,向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份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在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有关证件退回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证明,由借款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或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住房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等的;
    (五)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可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追索无效的,受托银行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逾期六个月未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管

www.dichanshequ.com 理中心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等);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受托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内,受托银行和借款人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必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借款合同的变更若涉及抵押合同内容变更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价款,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法,在业务操作规程明确。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发生争议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七条 职工建造、翻新、大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贷款  住房公积金  汕头市  广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