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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试行办法(2008)

浏览:6284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财政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低保家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家属、优抚对象、军队离退休人员、待业复员军人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1-2人家庭配租面积为40平方米以内,3人家庭配租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包括4人)家庭配租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选房: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选房后签订《选房确认书》,申请人自愿放弃选房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签约:申请人与市房管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合同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动续约);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入住:申请人持市房管局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维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章 租金核减
第二十六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

www.dichanshequ.com 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房管所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街)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街)房管所审批同意后,纳入镇(街)年度财政预算。市直管公房的维修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房管所或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房管局。

第六章 房屋修葺
第二十九条 房屋修葺对象一般限于农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同意修葺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房屋修葺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所在镇(街)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房屋修葺登记表》;
(二)镇(街)房管所会同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现场勘察;
(三)镇(街)房管所委托相关施工单位作出维修方案及预算,施工单位由各镇(街)每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四)竣工后,由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城建办、房管所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五)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葺的建筑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年审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年审及合同制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每年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或确定租金核减的当年起,每隔1年的3月主动向房管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来自:www.dichanshequ.com),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标准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也可调整保障方式;
(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超过保障面积的住房;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复核材料的;
(五)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第三十五条 腾退廉租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房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房屋修葺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

www.dichanshequ.com 租住房保障的;
(二)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四)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31日发布的《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东府办〔2005〕9号)及2005年6月28日发布的《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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