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广东省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2008)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2008)

浏览:6373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启动资金通过财政支持及与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用于征用和收购土地的前期投入,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从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收入计提,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出让地块增值部分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征收和收购储备土地;
(三)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形成的收入;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与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依据《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政府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蓬江、江海两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细则。各市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暂无联系方式广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2008)》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