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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2009)

浏览:6571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用地、房屋产权证明)的企业,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及时依法处理。
对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气。
对已供电、供水、供气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与行政和刑事审判衔接的工作机制。
www.dichanshequ.com >人民法院对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处理;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予执行的,行政部门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反映。
人民法院对涉及土地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的,应及时将判决情况书面告知国土部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继续扩大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二)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发现并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
(三)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
(四)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立案调查的。
(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到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的。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事实继续扩大的。
(七)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
市直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区镇政府的戒勉谈话置之不理的或拒不执行的,由区镇政府报上级政府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继续扩大;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二)国土部门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不及时制止查处,不报告所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不告知相关部门,导致违法用地事实继续扩大的。
(三)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用地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各区、镇(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不称职,并由同级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二)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用地严重被上级机关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越权或违法审批用地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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