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以及其它节能项目的顺利实施,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企业产品、工序单耗以及综合能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企业节能技改和研发、热电联供系统建设、通用耗能设备改造和研发、节能推进体系和基础建设等的投入,要力争达到工业投资总量的3%以上。
3、促进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力量对国内外现有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进行筛选和再集成,编制《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目录》,建立专业性的节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4、推进工业生产装备的技术进步。按照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发展现代生产装备体系,优化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大力发展节能型的大型化、连续化和自动化装备,提高生产工艺过程的信息化、集成化、可控化程度。
5、建立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上海能效中心,传播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布国内外能耗和能效信息,推进能效检测体系和节能先进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全国的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研发、示范中心地位。
(六)强化能源消耗存量环节的管理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能源消耗存量环节的终端需求管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1、健全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
健全和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节能责任制和工作体系,建立主要行业、主导产品和工序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能效基准和能耗标准,建立符合节约型城市要求的节能统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建立节能降耗考核体系。
(1)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分解节能降耗目标。为确保本市完成国家节能降耗目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具体情况下达节能降耗目标。
(2)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监测机制。对全市重点耗能大户进行重点管理,除下达节能降耗目标外,列入节能降耗的监测范围。
(3)定期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能耗指标完成情况,8月公布当年上半年能耗指标完成情况。
3、加强重点用能单位和建筑物管理。
对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用电量700万千瓦时的大型商场、宾馆等建筑物实施重点用能管理,培训能源管理人员,实行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制度。
4、开展行业和大型企业节能自愿协议试点。
对重点耗能行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节能自愿协议(即由政府与企业自愿签订旨在节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先在钢铁、化工、石化、电力等行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节能自愿协议试点。
5、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管理。
以网络和现场咨询指导,以及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建立节能社会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6、建造能效电厂。
在工业、建筑等领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建造节约电力和电量的能效电厂,并把节约的电力纳入综合资源规划(IRP)。
7、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品和设备。
对耗能过高的落后产品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改造和淘汰高耗能的炉窑、风机、泵、电机等通用耗能设备,提高运行效率。
(七)完善能源消耗增量环节的准入制度
严格控制能源消耗的增量环节,建立制度,把好审查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和用能产品能效的准入关,加大节能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深入源头抓节能。
1、严格产业、产品能效准入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本市工业产业能效基准,执行严格的产业投资能效评价准入制度,杜绝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和项目上马。严肃查处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行为。
2、建立和实施项目节能审核制度。项目审批和审核部门执行严格的项目能效标准,新建项目能耗应该达到该行业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节能论证和节能监察。各区县、开发区和产业基地在招商引资时,要将项目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
3、执行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依据国家《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在执行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分级标准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用能产品能效。
4、推行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投资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时,应用寿命周期成本法,开展寿命周期成本分析,决策投资有寿期成本效益的项目和产品。
(八)建立促进节能的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能源节约机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服务和指导,促进节能服务业有序发展。
1、建立节能信息传播平台。加强能效信息传播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建筑物的能效管理信息网络,发布能源利用公报,提供节能的信息、咨询和培训。
2、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建立。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服务公司有关人员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组织协调推进100个左右合同能源管理重点项目;协调金融、投资公司等部门拓宽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落实节能量的监管及仲裁程序。
3、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业。健全有利于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帮助节能服务业克服进入市场的资金障碍、信息障碍、人才障碍,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业发展。
4、进行清洁发展机制研究。按照国家的部署,在工业节能、绿色照明等领域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研究和试点。
(九)率先创建节约型政府
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沪委办发〔2005〕142号),在节能组织管理、政府采购、建筑节能和节能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率先垂范,创建节约型政府。
1、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市、区县两级政府机构以及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或者年用油量50吨以上的其它政府机构,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节能管理、开展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提出节能目标建议及采取相应节能措施。
2、完善政府采购。政府机构在基础设施改造、购买或更新设备时,遵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优先采购。积极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设备和产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
3、推进建筑物节能。政府机构的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要有计划的对围护结构、空调和照明系统实施节能改造。
4、积极采取行为节能措施。政府机构严格遵守勤俭办事原则,自觉采取行为措施节能。各级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其办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十)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城市的社会氛围
节能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战略方针,渗透能源系统的所有环节和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构建节约型城市,不仅要从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取得经济效益,而且要通过宣传教育,用节能的消费理念引导人们改变思想观念和消费行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文明、节约的行为模式和自觉节能的社会风尚。
1、加强节能宣传培训。对市民、企业家、能源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节能宣传、培训活动,营造舆论声势,传播科学用能方法、节能新机制和节能先进典型,弘扬勤俭节约的公共道德规范,批评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形成符合民族传统和时代精神的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
2、开展节约能源教育。在本市大中小学教科书中,列入我国人均能源资源短缺的基本国情和节能基本途径,开展节能思想教育,培养青少年的节能意识,发扬勤俭节约美德,唾弃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3、引导节能型消费。能源服务公司、产品供应、设计、咨询等节能服务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非盈利组织,在研究消费行为和开展寿命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节能指导、节能服务和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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