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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6997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上海市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责任)
    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予以批复的,或者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建设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附则)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城市维护、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的节能审查,可参照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机管局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办法。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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