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01.0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1.05
【正文】
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各企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转发文件中第五条涉及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问题待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单独核算,同时在售房收入中扣除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剩余资金应主要用于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三、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可作为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四、关于我市康居住房有关单位负担部分资金问题,也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进行处理,不再单独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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