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人才实行认定制度。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艺美术协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
第七条 申请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证明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相关资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资料;
(三)采用原材料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
(二)作品创作思想的独到之处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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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实行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制度。
申请工艺美术大师评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代表作品照片及说明;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资质证书;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比赛中的获奖证明;
(四)专业论文。
申请民间工艺大师评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前款(一)、(二)、(三)项材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前将申请的作品和人员名单,预先向社会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不列入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告期满或者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珍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认为符合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条件和符合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资格的,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和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评定具体办法,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市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或者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或者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第十四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被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产品或者作品,不得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予以保护:
(一)建立专门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
(二)征集、收藏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收集、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
(四)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六条 市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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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给予保护。
拥有保护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泄露技艺秘密。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理论进行学术研究。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进行收藏,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
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在工作、生活方面给予照顾,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被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协会、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十一条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工艺美术院校应当重视对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可以直接从工艺美术院校在校生中择优带徒。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引进外省市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北京传统工
艺美术证标标识的,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使用证标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使用证标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珍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书的,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证书,并对申请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申请的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资格的,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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