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两个并重”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按照总局要求,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要坚持“两个并重”的原则,即对内与对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要加强对广大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宣传,也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宣传;不仅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的宣传,还要加强宣传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为此,一是要抓住再就业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服务台等形式,广泛地做好税收优惠政策 的社会宣传工作。二是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送政策活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三是要坚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经常性的政策咨询服务、企事业单位税收知识辅导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群众看得见、摸 得着。同时,要通过广泛组织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组织相关政策考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内宣传,让广大税务干部切实学好、用好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服务。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宣传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再就业工作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要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确保宣传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后较长时期内税收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年、季度和税收宣传月工作计划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坚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要内容,一并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建立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机制。宣传负责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机关、领导小组,以及各新闻媒体、下级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征集宣传需求,积极组织策划宣传活动,跟踪进行相关事件的新闻报道;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宣传部门的密切合作,主动汇报宣传工作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社会的宣传合力。三是建立定期分析形势和汇报工作制度。各级宣传负责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定期分析本地区就业与再就业形势,研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情况,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并及时主动地向上级机关、领导小组和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宣传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
以上意见,望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注重做好经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市局宣传中心。
附件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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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就业政策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2002]18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2003]173号);
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3)372号);
9.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二、申请再就业政策优惠者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再就业政策优惠者除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交),《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提交);
5.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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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提交),《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提交);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9.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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