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管辖范围,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下列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认为确需由本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发生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可以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接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