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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浏览:6872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市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本市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三、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四、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市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以及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
    第七条 区县级担保基金原则上由区县财政局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额,市财政局根据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额,按1∶1的比例从市级担保基金中给予配额设立,专项用于为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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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第九条 区县财政局将担保基金初始额存入经办银行专户,凭经办银行出具专户存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区县级担保基金配额。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第十条 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
    一、对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贷款坏帐。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安排专人随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www.dichanshequ.com     二、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三、每季度向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市级担保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年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
    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www.dichanshequ.com ;  三、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八、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九、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十、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一、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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