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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浏览:6608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文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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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

www.dichanshequ.com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建非独立锅炉房,建设单位必须在锅炉房建设施工前,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方可建设施工。

    第八条 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

    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

    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

    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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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竣工图样②产品质量证明书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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