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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浏览:6725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人大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www.dichanshequ.com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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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

    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

www.dichanshequ.com 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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