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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浏览:6431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新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内部,由房屋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房屋内部,由房屋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及通向总管线的供水、排水、供暖、供气、供电等管线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楼顶等)、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设施设备间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锅炉、电梯、水塔、水泵、水池、道路、绿地、路灯、停车场(库)、消防设施、物业管理专用房屋及各种管道(线)等。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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