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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07)

浏览:6268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新疆

    塔行办发[2007]131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可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也可以通过驻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抢救医治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疗费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

    (二)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

    (三)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2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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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三)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一)参保人员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每多缴费一年可享受统筹基金多增加

1%的支付待遇。

    (二)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按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递增比例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在本细则实施后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出现间断缴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

    在2008年底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下岗失业人员,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继续按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6%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按自治区及我区有关规定辞职后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军队复员干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还应携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工龄认定表,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填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所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参加资格确认后,方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按月、季、半年、一年预交医疗保险费的方式,但预缴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入伍、脱产到全日制高校就读、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要求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

www.dichanshequ.com 报告(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停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暂时中断缴费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停保期间不视为间断缴费。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塔城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属于本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塔城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有效凭证,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盗用。不慎遗失时,个人应在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挂失证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驻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及办理程序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行署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管理事项,按照塔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塔城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疾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塔地劳社字[2004]4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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