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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浏览:6783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一)1-10      千伏    5米
    (二)35-110  千伏  10米
    (三)220-330千伏  15米
    (四)500        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一)1-10      千伏  1.5米
    (二)35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千伏  3.0米
    (三)110        千伏  4.0米
    (四)220      千伏  5.0米
    (五)330        千伏  6.0米
    (六)500        千伏  8.5米
    第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包括:
    (一)地下电缆保护区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河道电缆保护区,是指河道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和渠道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六条  发电厂、变电所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的保护区为两侧各二点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七条  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或者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地段,设置统一规格的标志牌。
    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敷设后,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的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所内私接电源,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
    (三)利用发电厂、变电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挖沙、取土,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绝缘子抛掷物体;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及类似漂浮物;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以下5米、110千伏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用于巡视和检修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当地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能够保持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种植树木,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不得在河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挖桩等长臂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和物体,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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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和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志;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聚众干扰、阻挠电力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经办人或者出售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必须注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数量及规格等。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凭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定点收购。收购单位必须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存留证明。
    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微波塔、微波站、载波站、通讯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外,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可以强行伐、剪树木,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担。
    第二十九条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收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出售人及出售物品情况未作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购非废旧的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收购的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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