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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8)

浏览:6634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7.16
    【实施日期】1998.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聘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订立、变更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环节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来自:www.dichanshequ.com)监督全区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法定的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
    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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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合同及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法定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试用期;
    (二)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事宜;
    (三)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四)保守商业秘密责任;
    (五)违约金;
    (六)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经双主当事人协商,可选择订立其中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在矿山井下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对新招工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目录》规定的学徒期和熟练期执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制度,但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学徒期用熟练期。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或定金,不得预收违约金,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招工录用或流动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全

www.dichanshequ.com 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应有一方当事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对约定的条款进行修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即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若不能达成协议,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
    (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关闭、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达到了退休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因停产、转产等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下岗职工可签订下岗协议,下岗协议作

www.dichanshequ.com 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用人单位不得和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聘用其他单位下岗职工,可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劳务协议或与职工原单位签订借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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