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由市安监站提请市建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防止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及在事故抢险中作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管理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建委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建委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5日发布的《银川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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