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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浏览:6917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六)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施工现场应设公厕,并保持卫生;
    (八)施工现场内灶房、灶具应清洁卫生,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九)保证供应清洁、卫生的饮用水;
    (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应符合公安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地向市安监站报送《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及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检察机关、工会、市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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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伤亡事故24小时以内;
    (二)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
    施工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业工会和施工企业职工对建设施工安全依法进行监督。
    施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由市安监站提请市建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防止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及在事故抢险中作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管理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建委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建委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www.dichanshequ.com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5日发布的《银川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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