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与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安排;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房管部门专帐核算,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回执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基建审核中心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最终审计,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和购买资格审查,建立购买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准入条件,强化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和土地用途管制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
(二)妥善处理在城市化进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闲置用地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用地。
第二十三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改造。
(一)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危旧平房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市旧城居住生活环境的改善。
(二)规划期内,为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全市住房供应,市、县政府应加大力度,积极落实旧城拆迁改造工作,实现旧城拆旧建新的预定规划目标。
第二十四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认真执行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五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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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统计、监察、房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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