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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7)

浏览:6755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对历史原因形成原有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由街道社区牵头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备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九条 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数;不足100平方米但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以100平方米计;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四舍五入计算。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能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协商行使投票权。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为其代表的业主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之和。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www.dichanshequ.com 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的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使用执行情况;

    6、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有碍居住区物业管理的不良行为;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或从事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从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由筹备组决定,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小区内公示15天以上。

&n

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首个组团入住率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以后每期建成入住后再增选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重新选举。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条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合法程序可在社区居委会中担任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业主的,可以按程序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换届、改选等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包括:

    ①业主大会决定;

    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③业主公约;

    ④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它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成员列席参加,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手续。

    任期届满,原业主委员会无法牵头进行换届选举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

www.dichanshequ.com 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市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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