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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2000)

浏览:6265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陕西省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依法宣布解散或破产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书面通知书抵押人或其继承人、代管人、受遗赠人。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抵押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受遗赠人,后者在限期内既不清偿债务,又拒绝作出承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作出准予处分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处分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进入市场出售。
第四十四条 抵押房地产系共有财产或出租的,处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亨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期限未满的抵押房地产处分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抵押权时,以抵押先后的顺序受偿。
第四十六条 抵押房地产处分后所得价款,应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房地产的有关税费;
(三)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被查封、扣押或已作抵押等情况,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售、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
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外的房地产抵押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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