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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1989)

浏览:6931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云南省
www.dichanshequ.com 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报市、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砍伐许可证,按批准的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砍一栽五”的规定补植树木,并同时向树木所有者交纳树木补偿费。
在昆明城区砍伐的,由市园林局审批;在县城、县(区)属镇规划区内砍十株及其以下的,由县(区)园林管理部门审批,砍伐十株以上的,报市园林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因为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但险情消除后十五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到当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种管线的建设和维修,需对原有树木进行修枝、打顶、断根、移栽时,事前必须报所在地的县(区)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树木高度与架空线之间和树木分枝点高度与路面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当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时,树木管护单位应当修剪树木,被影响安全一方的单位予以配合;当树木生长足以危及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时,被危及安全一方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树木管护单位
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三十九条 稀有、珍贵和有科研、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建立档案,由所在地区和单位重点管护。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灾害,发生灾害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第四十一条 凡是调入或者调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必须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经过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城镇绿化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贯彻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城镇绿化建设中
做出显着成绩的;
(二)积极参加城镇义务植树,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者超额完成任务的;
(三)防治、扑救自然灾害有功的;
(四)依法管理城镇绿化工作卓有成效的;
(五)宣传城镇绿化,对提高公民绿化意识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城镇绿化科研上,有发明创造或者取得显着成果的;
(七)在城镇绿化建设中,进行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八)在筹集绿化资金方面作出贡献的;
(九)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十)其他在城镇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还可以视其情节由园林管理部门并处15-200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绿化规划或者拒不执行绿化规划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超越职权批准占用有行道树、花坛、草坪的人行道或者公共绿地的;
(四)超越职权批准砍伐树木的;
(五)不按规定审查或者验收绿化工程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绿化经费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纠正

www.dichanshequ.com 和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罚款200-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5-200元。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
(二)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不按期归还或者原占用公共绿地拒绝归还的;
(三)擅自损毁绿地建房或者改变绿地用途的;
(四)擅自在公园、风景名胜区摆摊设点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绿化建设的;
(六)不按规定砍伐、补植树木或者擅自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
(七)不按安全净距修剪树木、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八)防治、扑救灾害或者防治污染措施不力,致使绿化成果遭受损失的;
(九)不按规定检疫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十)损伤古树名木的。
第四十五条 不按规划进行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建设者限期补足绿地面积,或者按建设地址所欠绿地面积的现行征地费的两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各项行为之一,造成或足以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园林管理部门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管护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处以5-200元罚款;  (一)穿行绿篱、倚树堆放物料、借树搭棚、圈围树木、摇树、爬树、折枝、摘叶、摘果、采花、采种、剥皮的;
(二)在树上拴牲畜、捆铁丝、钉钉子、刻划树皮的;
(三)在各种绿地上生火、熏烟、倾倒污水污物的;
(四)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狩猎、捕鸟、挖药、铲草、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烧纸、野炊、丢火种、倾倒垃圾的。
(五)其它损害花草树木造成损失的。 
对上述行为的批评、警告和罚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赔款、罚款逾期交纳的,每拖延一天加收3‰的滞纳金。收取的罚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款作为各管护单位的绿化补偿资金。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昆明城区:指市中区及其周围的石坝、羊方凹、关上、金马、茨坝、马街、普吉、海埂、海口等地(片)的城镇规划区。
绿线:指城市绿化用地的控制界线。
绿化覆盖率:指城镇内各类绿地覆盖面积总和占城镇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镇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是公共绿地面积与城镇非农业人口之比。
人均居住绿地面积:指居住小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集中成片的,具有一定游憩设施供居民公共享用的绿地、游园、花园面积,是居住小区内居住绿地面积与居住小区总人口之比。
园林管理部门:指专门管理城镇园林绿化的昆明市园林局和各县(区)城建局(委)。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具体应用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经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昆明市城镇绿化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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